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2 14:38 作者: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HNPR202403002

 

 

 

 

湘教发〔20242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湘江新区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24118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

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的总要求是:规范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等环节,完善制度建设,严把育人载体关,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外培训负担。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审或选用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 培训材料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加强全程监管。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指导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监督工作及线上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审核、管理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州)校外培训材料的统筹、监督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审核、管理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

各地要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监管机制和部门,对培训材料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并将相关制度主动报审批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六条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文旅、体育等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四)插图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正确育人导向;地图等重要插图应符合标准规范,体现国家立场和态度;插图绘制应图文匹配,体现健康审美趣味。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涉毒、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违反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培训材料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原则上要求在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 

第十条 加强对培训材料审核人员的培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审核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培训材料的内部审核由培训机构自行负责,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审核队伍,全面开展内部审核。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培训材料外部审核人员均应为单数且人数不少于3人。在审核人员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书。审核意见分通过”“重新送审不予通过三种。教育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列入省级中小学教学用书和评议教辅目录中的培训材料实行备案免审。

第十二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对线上及线下培训形式相对固定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本级科技、文旅、体育等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第十三条 培训材料外部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学科类培训材料春季、秋季开学之前一个月内审核到位,非学科类培训材料春季开学前一个月内审核到位;未经审核的材料不能进入校外培训课堂。

第十四条 对于已通过审核且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和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并按相关要求公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须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并按规定重新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建立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督导监督等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压实各校外培训机构的责任,督促培训机构对培训材料开展自查,将培训材料报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科技、文旅、体育等相应主管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材料日常监管制度,在每年春季、秋季对培训材料开展全面审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材料的管理和审核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查。

第二十一条 材料审核工作相关经费应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财务经费预算,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列支,不得向申请审核的培训机构收取费用。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按照本级财政有关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中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该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处理或处罚。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更加明确详细、切实可行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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