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二)
发布时间:2021-09-10 15:05 作者: 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

李某系某小学某班级班主任,暑假期间,李某组织所带班级学生进行补课学习,并收取补课费用。刘某系某中学教师,刘某开办某艺术培训中心,利用晚上和周末为本校及校外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案件评析

李某被给予解聘处理,并被责令退还所收补课费。

刘某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被扣除绩效I资、取消评优资格。

处理结果

教育部于2018年印发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条规定:“规范从教行为。 勤勉敬业,乐汙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上述两案例中,李某和刘某身为中小学教师,其二人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二人均受到严肃处理。

案件启标

中小学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校内或校外的有偿补课,同时也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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