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09 15:29 作者: 来源:益阳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办学职能,学校拥有两块校牌,分别为益阳市特殊教育学校和益阳市自立职业技术学校,所处地址为赫山区江海路102号。

第三条   本校隶属于益阳市教育局,经益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学前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普职融合的高中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益阳市招生,招生对象为益阳市范围内,年满3至18周岁,经医学部门专业鉴定为听力障碍少儿;同时面向资阳、赫山两区招收智力障碍及自闭症、脑瘫等非肢体类残疾少儿。办学规模为学前康复5个班;聋教育十二个年级12个教学班;智障十二个年级12个教学班;总体不超过3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为每一位特殊孩子的幸福人生奠基”。

第六条学校以“学前教育早期化、义务教育个性化、职业教育社会化”为发展目标。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师发展目标:教育咨询师(学科教师)+康复医疗师(康复技能教师)的专业团队。

第八条 学校的育人模式:“以班主任为核心的教师协同教育模式”;育人目标:“在活动中育德,在生活中育人”。

校    训:至爱至勤、致真致美。

教    风 :尊重生命、有爱无碍

学    风:立学勤业、弘毅感恩

办学特色:以学生的发展为起点,基于科学评估,为每一位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并依据个别化教育计划来实施教育教学,逐步探索“以生活为核心的单元主题教学”的有效策略,努力构建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体系。

第九条  校标图案:

校标解释:校标以益阳市特殊教育学校的中文名与学校本身所特有的办学性质(针对残疾学生)而作为主要设计思路。以温馨的绿地嫩芽为主导,绿色椭圆象征特殊教育学校这方淳朴葱郁的园地,黄色与浅蓝色形似小苗的“益特”拼音大写字母象征残疾孩子像柔弱的幼苗,在特殊教育学校茁壮成长。表达了学校教职工以博爱之心,努力创造平等互爱的教学环境,让每个残疾学生得到爱的归宿。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校长依法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行政职务职权:

1.主持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4.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5.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6.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7.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8.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9.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10.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1.校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下设办公室、总务处和启音、启智、康复教学部门等共五个内部管理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师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部、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三部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课程实施的全学科、全过程之中,在学生校内外一切生活中,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的公民素质。做好学校德育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责任,应结合学生特点,做到有组织、有内容、有基地、有时间。坚持正面教育训练,保护学生的自尊、自信心,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注重实效。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障碍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列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教师全面负责班级管理,指导班级工作。鼓励学生参与班级事务管理,营造合适、和谐的班集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根据教育部三类残疾教育课程标准,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课程应贯彻以残疾学生为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为各类残疾儿童提供兼顾其全面发展及其个别差异的教学内容,努力提升其独立生活能力,促进其参与社会的能力,使他们拥有尊严、获得幸福、实现人生价值,为其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校内社团建设以挖掘学生潜力为宗旨,通过社团活动锻炼学生能力、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多种教学组织形式(集体教学、小组教学、个别教学),提倡教师的协同教学,以照顾到不同障碍程度特别是中重度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

学校应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要关注每一位 学生的发展。应为每一位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教育教学。个别化教育包括教育诊断、拟定计划、设计教学、实施活动、教学评量等步骤。个别化教育计划既是教师备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个人成长计划以及学生个人发展档案的重要部分。

学校遵循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学与医学、语言学、运动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组织专业教师对有康复需要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心理康复、运动康复、社区康复,使学生的语言、感知、运动、心理等方面的障碍逐渐得到矫治和康复。对大运动和精细动作发展方面存在显著迟缓或功能障碍的,应运用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进行康复训练;对语言发展明显迟缓,存在语构、口吃和语调等方面障碍的,应进行言语和语言康复训练;对注意缺陷、多动行为、情绪障碍、人际关系等方面有障碍的,应开展心理治疗、行为矫正和行为支持、音乐治疗和游戏治疗等康复训练。

加强信息技术设备的管理和运用,通过管理和培训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努力建设有特殊教育特色的现代化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重视艺术、科技、劳动、体育教育。每年组织艺术节、科技节、运动会等校级活动。

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后续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辟合适的职业教育专业,创新职业教育模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训练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特教经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学前、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普职融合的高中教育,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聋、智力落后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入学年龄为7周岁,视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入学前应对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致病原因、智力、智能程度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进行必要的筛查和诊断。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活补贴;

4.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依据个别化教育原则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学生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保障学生对青少年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学生家长民意调查、网络交流和学生代表性人物意见等多种方式,建立学生诉求表达渠道,收集和分析学生、家长的愿望和需求。推动相关青少年法律法规、政策决策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四十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96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专用教室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靠所在社区、派出所、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负责引领全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充分发挥市级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的龙头示范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益阳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益阳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益阳市特殊教育学校

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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