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23-08-17 11:52 作者: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此我们倡议
  大家一起学习
  《未成年人保护法》
  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宣传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家了解多少呢?今天就让我们通过生动形象的漫画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 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九图带你浏览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
  

 

  

 

  

 

  

 

  

 

  

 

  

 

  

 

  

 

    让我们行动起来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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