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关于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3-20 08:34 作者: 来源:市创园办 浏览次数:386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

一、《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23条,主要是以下内容:

一是在保护和管理部分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分四类。1.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管理责任人负责;2.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等,由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3.公路、铁路等用地或保护范围内的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4.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是对绿化移植、砍伐等进一步明确了审批流程。按从严从紧原则审批,对同一个工程项目需要砍伐大树超过两株、移植大树超过十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二、《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办法》共6章36条。

《办法》明确规定,1.擅自移植、采伐、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注入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都属于禁止行为;2.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新建(扩建)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进行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等;3.一旦发现以上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和损伤情况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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