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为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加快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坚持公益普惠方向,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5%以上。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各地要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综合考虑出生人口减少、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认真制订年度建设计划,从严审批营利性幼儿园,完善普惠性幼儿园布局,确保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避免出现“城镇拥挤、乡村闲置”现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推进普惠性资源扩容增效。统筹国家教育提质扩容工程和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省级实施学前教育资源优化提质工程,支持人口集中流入地、薄弱地区合理新增公办资源,补齐普惠性资源短板,支持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园。加大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逐步化解和消除学前教育“大班额”现象,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园。全面改善办园条件,消除园舍安全隐患。(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3.巩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成果。部署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回头看”,坚决防止出现反弹。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在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安置区建设规划时要优先出台配套幼儿园政策,确保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满足就近入园需要。(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加强学前教育共同体建设。各地要研究制定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各级示范园、优质园的辐射引领作用,构建城乡帮扶模式,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促进县域学前教育协同、均衡发展。要以乡镇公办中心园为龙头,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联合办园等方式,全面推进乡镇集团化办园,实现幼教点、片区园与中心园的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二)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各级财政要落实两个只增不减的要求,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向乡村小规模幼儿园等薄弱环节倾斜,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和支持水平,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优先得到资助。(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应当在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从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定位出发,综合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省财政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地要完善并足额落实公办幼儿园和完全达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确保普惠性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步、稳妥调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3年,但调整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3.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民办幼儿园发展实际,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措施,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师资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保障幼儿园教师配备。各地要充分挖潜创新,统筹利用现有事业编制资源,着力加强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配备并提高使用效率,结合当地公办幼儿园实际,多渠道配备公办幼儿园教师,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引导和监督民办园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逐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的人员配备标准。(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各地要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增加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工资待遇,逐步做到同工同酬。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幼儿园中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职工工资待遇水平并切实保障到位。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把幼儿园教职工收入保障水平作为幼儿园等级评定、年检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前置条件。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积极开展医保参保宣传进校园等活动,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3.提高幼儿园师资培养培训质量。精准对接各地教师需求,定向培养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前教育教师,全力满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对幼儿园教师公费师范生的培养需求。支持相关本科院校加强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支持中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增加幼儿园高素质保育员的供给。深化学前教育专业改革,指导省内相关高校完善培养方案,强化学前儿童发展和教育专业基础,注重培养学生观察了解儿童、支持儿童发展的实践能力。在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高师范生的融合教育能力。各地要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与定期注册制度,落实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把好园长、教师入口关。县市区要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和教研员培训规划,加大培训力度,实施全员培训,突出实践导向,提高培训实效,鼓励支持学前教育教师在职提升学历,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鼓励高校、教科研机构和优质幼儿园采取送教下乡、跟岗学习、在线培训等方式结对帮扶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1.落实幼儿园科学保教。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配备丰富适宜的玩教具和游戏材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强化示范引领,修订完善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认定标准和幼儿园办园标准,启动新一轮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认定工作。落实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围,强化过程评估,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2.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性教育,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建立幼儿园与小学协同合作机制,加强在课程、教学、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研究交流,有效推动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3.推动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建设,遴选优秀园长和教师充实教研岗位,每个县市区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立省、市、县、园教研协同机制,全面提升专兼职教研员的专业能力和研究能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研队伍。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配备必要的网络教研装备,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教研人员要聚焦教师专业成长需求和保教实践问题,分类制定教研计划,创新教研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教师保教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完善幼儿园规范管理机制
1.完善动态监管机制。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性质、开办时间、地址、等级、收费标准、教职工配备、质量评估等信息。各幼儿园要主动将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对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要依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3.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保障
1.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幼儿园要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实现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封闭化管理全面达标。(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2.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3.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加大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力度,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加大不规范办园行为治理力度
1.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定为不合格,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清理规范幼儿园名称。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和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民办幼儿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督促命名不规范的幼儿园办理更名,并到审批部门更换证照,幼儿园校牌、印鉴、相关证照使用的名称必须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一致。(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3.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落实《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统筹做好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含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不得在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幼儿园的玩教具、园服、园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市级区域中心作用,落实县级主体责任,以县为基础逐级编制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重要举措,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二)完善激励机制。各地要健全激励机制,对完成普及普惠目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财政加大投入,统筹中央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展公办幼儿园、扩充普惠性资源和学生资助、质量提升等方面,并向资源紧缺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三)强化督导问责。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压实政府责任。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以及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对督导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问题特别严重,多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各地要将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并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生均公用经费拨付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湖南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为整体提升县域普通高中(县、县级市举办的普通高中,以下简称县中)办学水平,更好适应高考综合改革、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人才发展战略和湖南省“三高四新”发展战略和使命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深化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健全县中发展提升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县中教育质量,促进县中与城区普通高中协调发展,加快缩小教育差距,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省奠定基础,着力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坚持源头治理。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稳定县中优质生源,吸引优秀人才在县中长期任教,激发县中办学活力,促进县中持续健康发展。
3.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市、县两级政府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县中资源配置,提高县中发展提升保障水平,加快改善县中办学条件,补齐县中条件短板。
4.促进协调发展。坚持市域内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积极扩大县中优质教育资源,整体提升县中办学质量,进一步缩小市域内普通高中办学差距。
5.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加强和改进教研工作,提高县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县中整体办学水平显著提升,市域内县中和城区普通高中协调发展,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3.5%以上。公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全面规范,县中优质生源稳定;教师补充激励机制基本健全,县中师资队伍建设明显加强;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基本健全,县中办学经费得到切实保障;薄弱县中办学条件全面改善,学校建设基本实现标准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县中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四)完善考试招生制度。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招生录取模式,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坚决杜绝违规跨区域掐尖招生,保障县中生源稳定,切实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校长教师管理水平,促进优秀人才合理流动,确保县中优秀人才留得下、稳得住、用得好;完善县中教师补充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教师培训,保障教师待遇,构建新时代县中教师专业发展与评价体系,努力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县中教师队伍。
(六)强化办学条件保障。加强县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巩固大班额消除成果,有效控制大规模学校;加强学科教室、实验(功能)室、图书室与教学实验设备建设,推进智慧校园建设;加强学校特色文化建设,改善学校食宿卫生等生活条件,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推广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实验区、实验校经验,推广创新教育实验学校经验,大力推进优秀教学成果应用,完善选课走班、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指导。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加强实验教学,按课标要求开出学生实验课。充分利用农业农村资源,加强劳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形成具有鲜明县域特色的普通高中育人模式。
三、工作措施
(八)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强化招生管理省级统筹、市州主责、县级落实责任,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提升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和整体录取率,减少普通高中招生批次,科学设置招生区域内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分数线,不断完善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制度。全面建成地市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录取过程和招生录取信息管理和监督,对违规招生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适当扩大高校招生有关专项计划,加大对基础教育薄弱地区支持。
(九)严格县中教师队伍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依照条件标准及时补充县中教师,继续实施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适当扩大全省普通高中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规模,努力解决县中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缺员问题。有关部门不得挤占县中教职工编制或不按规定长期借用县中教师,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并于2023年春季开学前完成整改。加强教师流动管理,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从县中抢挖人才的学校,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推行教师“县管校聘”、县域内“轮岗交流”,加大编制统筹调配力度。适当提高县中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合理核定县中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优秀人才倾斜。定期动态调整适时提高班主任津贴。
(十)提高县中教师能力素质。持之以恒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增强县中教师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县级和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投入,省培计划适当向县中倾斜,充分发挥师范院校作用,加强县中校长、骨干教师培训与教师全员培训。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和高考综合改革需要,加强相关重点任务以及新方法新技术应用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案例教学,大力实施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计划,不断提高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和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加强教学教研,各级教研部门要配齐普通高中各学科专(兼)职教研员,主动加强对县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与指导,促进县中教师专业成长和教育教学改革。
(十一)实施县中对口帮扶工程。通过政府支持、教育部门主导、学校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市域范围内组织县中对口帮扶工作。每所优质普通高中至少帮扶1所薄弱县中,采用与县域薄弱高中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联合教研等方式实行合作。结对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教研科研一体化机制,在课程建设、教学资源、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共享,促进县中办学水平整体提升。依托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和衡阳师范学院等有条件的省属高校开展县中对口帮扶工作。有关高校和县级政府要协商制定县中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帮扶高校应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得收取“品牌费”,县级政府可给予帮扶高校一定管理费,用于帮扶工作有关支出。支持中山大学、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对花垣县边城高级中学等5所县中开展托管帮扶。对在对口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校、团队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实施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标准,大力改善县中办学条件,更好适应事业发展和改革需要。继续实施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项目,重点支持一批校舍、运动场地和实验条件不达标的薄弱县中改善办学条件。各地要按照“一校一案”原则,制订本地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如期完成县中标准化建设。要严格学校建设经费管理,严禁超标建设豪华学校。推动县中教育教学数字化转型,完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保障体系,提升县中教育信息化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十三)建立资源优化配置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巩固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工作成果,健全完善消除大班额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并做到动态清零。各地要根据本地人口发展趋势和城镇化进程优化县中布局,科学统筹配置区域内资源,严禁随意撤并县中,审慎新批设立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新入学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新建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不得超过3000人。
(十四)提高县中经费投入水平。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尤其是县中的教育投入力度。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州科学核定普通高中办学成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费标准,适时提高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县中生均公用经费足额拨付到校。继续实施好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十五)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各地要构建行政部门主导、教研专业支撑、学校主体参与的教研工作格局。市州教研部门应按照新课改要求,配齐学科专(兼)职教研员,创新教研工作方式,积极探索信息技术背景下的教研模式改革,指导县中学校和教师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并做到教考衔接,全面提高县中教育教学水平。各县中要加强校本教研工作,立足学校实际,以实施新课程新教材、探索新方法新技术、提高教师专业能力为重点,着力增强教学设计的整体性、系统化,不断提高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水平。学校要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开展经常性教研活动,充分发挥教研组、备课组、年级组在研究学生学习、改进教学方法、优化作业设计、解决教学问题、指导家庭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四、组织领导
(十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县中发展提升工作,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县中发展提升工作作为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总体谋划,协同推进,着力解决县中发展提升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普通高中办学管理体制,加强省级统筹,压实市、县两级办学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以地市为主的办学管理体制,促进市域普通高中教育整体协调发展。各地要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不得给县中下达升学指标或单纯以高考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强化县中发展的政治保证和人才保障。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好各项任务举措,指导和支持县中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各有关部门把县中发展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协同支持薄弱县中建设。财政部门要健全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县中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县中教师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合理保障县中学校建设用地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支持县中标准化建设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报批手续办理,加强项目监管。
(十八)强化督导考核评价。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普通高中学校督导评估体系,督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规范办学行为,优化办学环境,推动县域普通高中教育高质量发展。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县中发展提升情况作为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县中教师配备、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标准化建设、化解大班额和大规模学校、办学质量提高等方面情况。严格落实《湖南省普通高中阶段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要求,省、市、县三级统筹联动,市州5年一轮,省级同步按比例抽查,对普通高中学校开展分级督导,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强化督导问责。
(十九)大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县中发展提升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树立素质教育观念,严禁炒作高考升学率和高考状元。要及时总结宣传县中发展提升的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大力营造县中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工作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完善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
省教育厅 |
|
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
2 |
严格县中教师队伍管理,完善省、市、县分级培训制度。 |
省教育厅 |
省人社厅 |
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
3 |
制定县中托管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县中托管帮扶工程。 |
省教育厅 省属高校 |
|
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
4 |
研究制定湖南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标准 |
省教育厅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2年底前完成。 |
5 |
实施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指导各地制定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完成县中标准化建设任务。 |
省教育厅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
6 |
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大规模学校压减实施方案。 |
省教育厅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
2023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
7 |
健全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将普通高中学校班主任津贴单列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 |
省财政厅 |
省教育厅 |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
8 |
支持县中及时补充教师,完善县中教师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可结合实际,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工作量参与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
|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
9 |
合理保障县中学校建设用地需求。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教育厅 |
2025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