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三区”支教教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1 00:00 作者:市办公室 来源:益阳教育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三区”支教教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湖南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三区”支教工作,加强和规范“三区”支教教师管理,结合我市支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教教师,是指根据教育部、湖南省下达的“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到受援县农村、薄弱学校连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一学年的教师。

第二章  支教教师条件和职责

第三条  支教教师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大局;作风扎实,甘于奉献。

2师德修养高。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言传身教,立德树人。

3.业务能力强。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幼师可适当放低),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过硬,业务精湛,班级管理能力强,具备较强的沟通协作能力,善于传帮带。

4.身体素质好。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吃苦耐劳,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第四条  学校不得选派一线教师外的行管、后勤、教辅人员和其他不适宜顶岗支教情况的教师。女教师在孕期和哺乳期内的,不得安排支教。夫妻双方都符合支教条件的,提倡双方同时支教。

第五条  支教教师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受援学校管理,争做师德师风模范。

2.全职投入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完成好受援学校的日常教学教研任务。

3.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主动承担说课、集体备课、开设公开课等工作任务,帮助当地教师更新教学理念、提高教学水平。

4.密切联系受援学校与派出学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两校交流互动,努力改善受援学校办学条件。

第三章  支教教师的管理

第六条  支教教师来源主要是城区办学水平高、教育质量好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支教教师的选派、管理、统筹协调解决支教工作中有关问题以及对本区县(市)的支教工作及支教教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三区”受援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支教教师的工作管理、生活安排、考核等工作;受援学校负责做好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安排等工作;派出学校要和支教教师保持联系,负责落实好支教教师的各项待遇,帮助解决支教教师个人的实际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派出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一月一次与支教教师的联系(电话、短信),每期至少与受援学校联系两次,全面掌握支教教师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工作表现等情况;各派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支教期间至少慰问一次支教教师。赴受援地慰问支教教师要报市教育局备案,并不得增加受援地任何负担。

第八条  支教工作期限。支教教师与派出学校工作全部脱钩,要到受援学校全职工作。工作期限为一学年。

第九条  支教教师的考勤。支教教师由受援学校按照学校规定负责考勤。支教教师要自觉遵守受援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得随意调课或擅离工作岗位。支教期间,因患病等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支教岗位工作的,由本人分别向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提出申请,经派出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中止支教,按批准日期纳入原派出学校,不再继续享受有关支教待遇。支教教师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受援学校校长批准,并报受援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支教教师请假4-7天以内(含7天),由受援学校校长同意,再由受援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支教教师请假7天以上,由受援学校校长同意,并报受援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派出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益阳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支教期间累计病、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终止支教资格。

每学期结束后,由受援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支教教师的出勤情况报送受援学校市(州)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市(州)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支教教师的考核。支教教师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支教考核由受援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

支教教师考核等次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标准由各受援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支教考核定为“不合格”的支教教师,支教经历视为无效。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支教教师其支教考核按“不合格”进行处理。

终止支教工作的教师不参加受援学校考核评定。

受援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放假前将支教教师的考核等次报送益阳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报告和检查通报制度。支教教师每学期撰写一次工作情况报告,派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支教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经常性抽查,每学期要集中检查一次,通过召开支教教师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支教教师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支教教师思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我局。市教育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三条  教师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教教师,并且在支教工作中圆满完成任务的,应在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对在支教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基层欢迎的特别优秀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教师奖励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支教教师工作期间足额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不得向受援单位要求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支教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数发放,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数的一半发放,考核不合格等次的教师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三区”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经费,全部用于支教教师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以及购买意外保险等。鼓励区县(市)配套安排支教教师工作补助。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支教教师,足额发放补助;基本合格等次的教师,按一半发放;不合格等次的教师,不发放补助。

终止支教工作的教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核等级。因公、因病等原因按合格对待,因工作态度等原因按基本合格对待,并酌情根据支教时间计算补助。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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