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益阳市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8 17:56 作者: 来源:益阳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   阳  市  教  育  局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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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益阳市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益阳市资深

                                          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益阳市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益阳市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益阳市教育局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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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号)精神和印发《关于建立湖南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13号),不断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特制定我市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让扎根乡村的教师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为加快推进乡村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

1.参照现行中小学教师系列统一职称体系,结合基层实际,建立相对独立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设置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其中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基教高”)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分别为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以下简称“基教中”)设中级,名称为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

2.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旨在吸引一批优秀教师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

3.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岗位职称的人员,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聘期内按所聘岗位等级享受同等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实施方式

1.实施范围

设岗学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和民办普通学校)。申报对象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

2.设岗标准

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级岗位数按不超过现有农村教师中级职称设置总数的25%,分4年实施;高级岗位数按不超过现有农村教师高级职称设置总数的20%核定,分5年实施;各区县(市)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量按不超过设岗学校现核定高级岗位的1%设立,其中农村人口不足10万人的区县(市)不设正高级岗位,每年度相关区县(市)申报评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

3.职数申报数额控制

基层中小学教师岗位高级职称职数以中心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高中为单位,每个单位每年职数申报名额不超过该单位核定总职数的20%,特别情况下设岗单位平均到每年不足1个职数的经人社部门批准每年职数申报名额可按照不超过1个申报;中级职数以中心校、高中为单位每个单位每年职数申报名额不超过该单位核定总职数的25%,如果申报单位中级无职数空缺,可按照不超过1个职数申报。

4.评审通过率

基层中小学教师岗位高级职称通过率控制在55%以内;基层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65%以内。破格参评对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施措施

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及管理办法》(湘职改办〔2019〕8号)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1.申报评审

(1)公布设岗计划

相关区县(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研究设岗计划后,由人社局、教育局面向社会公布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设岗计划,包括设岗学校、专业等具体要求。

(2)个人申报

①依据当年度基层中小学岗位设置情况,能够达到服务期限要求、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向设岗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排队打分,再向上级教育局申报,参评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真实性承诺。跨行政区域申报的人员,应当取得所在学校及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评审通过后,须调入设岗学校。

②申报人应当与设岗学校签订服务协议。

③申报人可自主选择参加全省统一或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其中一种类型的职称。

(3)考核推荐

相应的人社局、教育局会同申报人所在学校按照湘职改办〔2019〕8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年度的评审要求,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4)综合评审

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由省级组织评审;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由当地相应的高、中级评委会组织评审。

(5)公示确认

①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拟通过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②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材料。职称评审结果的确认文件和证书由现职称主管机构颁发盖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备案后的公众证书查询验证和统一印制的证书。

2.管理考核

(1)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不占设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限在设岗学校聘任,且在服务期内不得再申报参与全省统一或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原则上不得调动到非设岗学校,否则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和待遇。

(2)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实行聘期服务年限制度。聘用为基层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的聘期服务期限为4年,聘用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聘期服务期限为5年,聘用为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聘期服务期限为6年。聘期结束且服务期限达到要求的,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经负责评审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应的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换证后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数有空缺应优先予以聘用,无空缺职数的,可由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在区域内单位统筹聘用。

(3)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受聘对象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应当明确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要发挥受聘对象在加强设岗学校及区域内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突出组织教师培训、开展教研教改活动等方面要求。

(4)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受聘对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受聘教师实际到岗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对取消继续聘用资格的,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组织评审的机构备案。

(5)取得“基教高”“基教中”基层中小学岗位职称的教师,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退出。经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报组织评审的机构备案。退出后,职称证书相应收回,不再享受原“基教高”“基教中”待遇。

(6)受聘教师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各地在评优评先时要优先推荐;原由城区学校派出的,优先安排回原学校(单位),返回后按照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将其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3.聘用和待遇

(1)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从取得相应职称的当月起聘,从聘用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聘期满不再续聘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受聘教师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换发了相应的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的,聘期可以连续计算,未能取得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的,聘期不连续计算。

五、加强监管

各学校(单位)应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做好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责任追究,对违纪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

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落实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全额保障。

七、补充说明

基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的参评资格、任职条件与全省统一的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参评条件一致(见《湘职改办〔2019〕8号》)。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益阳市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号)和《关于建立湖南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湘职改办〔2020〕13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实施对象

在乡村学校从教累计满30年的男教师、满25年的女教师,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专技人员55岁,女性工人50岁)不足2年、申报时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目前还是中级职称、符合评审高级职称条件的在职在编教师。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及以下区域乡村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在编在岗教师和享受了乡镇工作补贴或乡村人才津贴的在编在岗教师。

2.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日(含)至首次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规定条件的教师可享有“直接评聘为资深乡村教师”的权利(只适用于首次实施)。

3.教师在乡镇改为街道前的乡村学校工作经历可以认定为乡村学校工作经历。

二、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条件

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在参评资格、评审条件上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基本相同,但评审中主要考查申报教师的基本条件、近5年教学工作量,学校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1/3。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近5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不得参与评审。

三、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程序

资深乡村教师职称除首批次评审外,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1.个人申报

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自主申报,向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真实性承诺。个人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不能申报参评资深乡村教师职称。

2.考核推荐

学校(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委员会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70%。考核推荐委员会对申报考评人员材料认真审核,并对申报参评人员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基本条件和材料真伪负责,同时在评审材料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拟推荐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学历、资历、继续教育、奖项、业绩等)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相关材料注明相关结果及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3.综合评审

资深乡村教师职称,由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组织评审。评审不受通过比例和职数限制。评审中主要考查申报教师的基本条件、近5年教学工作量。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近5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不予认定。

4.公示确认

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拟通过人员在当地人社、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举报,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终止被举报人当年申报参评。公示后如发现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或师德师风违纪违规行为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消。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材料。职称评审结果的确认文件和证书由评审机构颁发盖印。

四、资深乡村教师职称的聘任、考核与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单位)要加强对资深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职务能升能降。

1.资深乡村教师职数与岗位单列统筹。取得资深乡村教师的教师,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不占设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资深乡村教师仅限在原所在学校聘任,聘期从职称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当月起至法定退休时间当月止(首次实施的聘期从2019年10月起),聘期结束后一律不得续聘。资深乡村教师的聘任由单位申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聘任为资深乡村教师职称的教师,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聘期结束不再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聘任的资深乡村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男60岁,女性专技人员55岁,女性工人50岁)办理退休手续,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2019年10月1日至首次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资深乡村教师起聘时间统一为2019年10月1日,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其退休当月按专业技术七级对应标准补发增资部分给个人(只补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部分,不补发住房公积金和各类奖励、补贴,不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从其退休的次月起,按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对应工资标准重新核算并补发养老金待遇(不补发统筹外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3.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资深乡村教师职称管理,明确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受聘对象的岗位职责。资深乡村教师岗位职责应当明确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五、经费保障

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实施后,落实教师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全额保障。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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